湘城院发〔201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30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名单报省学位办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2人组成,由学院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本专业技术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品质恶劣而受到法律惩处者;
2.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3.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或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者;
4.在校期间,非体育、英语、艺术类专业学生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者,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未通过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CET—3)或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者;
5.全日制专升本学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或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者;
6.在校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没有达到65分以上者;
7.未获取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者;
8.因其它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原则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考虑给学生改过的机会,上述学生受处分后至毕业后两年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授予其学士学位:
1.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由科技处负责界定);
3.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4.受到其他省级以上表彰者。
第四章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十一条 本校成人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教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且经专家审查认定合格。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其他条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名单、信息、材料(含毕业论文(设计))均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收集,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进行审查后决定授予学士学位事宜。
第五章 学位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应届本科学生在毕业前两周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评语和成绩、大学英语考试等级证书、专业能力获取情况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连同书面审议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初审名单,以举手的方式表决,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异议者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调查核实,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最后处理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典礼上宣布,由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本科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