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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2-11-02 00:00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湘城院发〔2009〕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校委托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宿管中心在新校区和朝阳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批量入住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个别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六条 住宿安排遵循相对集中、就近、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住宿调整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住宿时间按10个月/学年计算。

第九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 住宿学生退宿应到校区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当日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或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违约留宿,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搬出。

第十一条 按学校规定,全日制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 校区宿管办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火安全,公寓内不得停放燃油车辆,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办),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得留宿公寓内,如特殊原因需推迟离校或提前返校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住宿,假期留宿实行集中安排集中管理。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进出公寓实行财物登记制度。要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宜在学生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学校提供有偿保险柜业务服务。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止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办法第九章规定等行为。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出示有效证件换取准入证。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晚22:00前离开宿舍。会客时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有不雅的举止言行。异性会客须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各院系领导及辅导员、宿管中心管理人员、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劳卫检查、文明监督、晚寝检查),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和卫生,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寝室氛围。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共同居住的集中场所,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不做影响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等的不文明行为。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宿舍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为学校公共财产,由学校统一配置,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校区宿管办同意,请勿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能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损坏、丢弃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学校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所有用电器(包括接线板)都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寒暑假非安排住宿楼栋原则上不提供水电。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电:5度/月.人,水:3吨/月.人。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条 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

第三十一条 在宿舍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如特殊原因需使用者向所在二级院系学工办提出申请报校区宿管办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延期使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开关灯(门)采用冬夏季制。夏季早上5:50开灯、开门,晚上23:00关门;冬季早上6:00开灯、开门,晚上23:00关门,23:30关灯。

第七章 学生寝室氛围建设

第三十三条 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宿舍文化的热情,培养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养成,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向上的住宿生活氛围和环境。

第三十四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

第三十五条 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 为调动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寝室生活氛围,公寓管理中心与学生自律委员会开展系列公寓文化节活动。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七条 宿管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月底或下月初,按20%的比例评选“文明寝室”,表现特别突出者授予“免检寝室”荣誉称号。

2.每学期评选优秀宿管干部和优秀寝室长。

第九章 宿舍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办法和住宿协议等规定。第三十九条宿舍楼内有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违纪:

1.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端饭进入公寓。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擅自装修寝室,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5)私自移动、拆装家具及设施设备。

(6)私自安装使用加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

(7)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8)饲养宠物。

(9)将垃圾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10)打扫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

(11)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12)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2.影响安全的行为

(1)私拉网线、电线。

(2)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存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3)在宿舍内做饭,乱丢烟蒂。

(4)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5)私自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

(6)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7)违反门卫管理规定。

(8)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3.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1)在自修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活动。

(2)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3)计算机、收音机使用音量过大。

(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4.违反《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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