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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2012-11-02 00:00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湘城院政[2007]12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事业收入目标的顺利实现,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教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全体学生应切实增强依法缴费的意识,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学杂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以及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成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所有收费,由计划财务处按湖南省物价局颁发的湖南城市学院《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其他项目的收费必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并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学生收费分为全日制学杂费收费、成人教育收费和临时性收费。

第七条  收费形式采用统一收费和计划财务处委托收费两种。全日制学生及成教生收费采用统一收费形式。对收费金额较小、收费地点分散的收费项目,可以委托学校其他部门进行收费。委托收费的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收费款项统一交计划财务处。          

第八条  学校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采用“奖、助、补、贷、免”的办法,对学生学费、住宿费进行补助。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和各院系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学生收费按时、足额收取。

第十条  院系党政一把手是学生收费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责任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实行以班为单位,班主任、学生辅导员、任课教师为主的学杂费收缴包干负责制,学年初将实施方案报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国家政策的宣传,要认真扎实地搞好贫困生的界定工作,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和学生诚信档案,及时了解学生欠费情况、原因,定期将欠费情况通知家长。

第十三条  每学年初开学时,学生应积极缴纳学杂费,未缴清学杂费且又未办理缓交手续者不能注册。

第三章   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将学生缴费情况在校园网上公布,各职能部门及院系应及时上网查询。

第十五条  家庭确实特别贫困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缓交手续,但必须先缴纳本学年度学杂费的50%及以上(控制在总人数的6%以内,时间为:新生:报到期内;老生:开学10天内),缓交期限不得超过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二周;毕业班学生,不得超过毕业年度的三月十五日。缓交期内,该生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缓交学费申请程序:学生申请并附贫困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院系主管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学生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欠费学生,院系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按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1、不能登入教务处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参加考试、补考、重修;不能参加干部竞聘、评优、评奖;不能享受公费医疗、补贴等待遇。

2、院系不安排实习、见习、采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若自行进行实习、见习等活动,学校不发放实习、见习费用;过期交清学费、住宿费者,实习、见习等费用不再补发。

3、毕业班学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不推荐工作、不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不办理网上毕业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专业奖学金者以每月为一期限,15日前交清学费、住宿费者,发放当月专业奖学金;15日以后(开学15天之内除外)交清学费、住宿费者,发放当月专业奖学金的50%,未交清学费、住宿费期间的专业奖学金不补发。

第十八条  学生不遵纪守规且恶意拖欠学费,各院系提出报告交学生工作处,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l、欠费总金额达两学年度应缴学杂费之和者,作劝退处理。

2、欠费总金额大于一年(含一年)小于一年半学年度应缴学杂费之和者,休学一年,筹措学费后复学。

3、欠费金额小于一学年度应缴学杂费者,暂停学习回家筹措学费后复学。   

学生办理休学程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初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欠费学生缴清学费后准予正式注册,在校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未正式注册以前所发生的损失或引起的纠纷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收费奖惩 

第二十条  元月1日前,院系本学年度学杂费收费率(实收下同)未达到95%的,扣减该院系校内津贴的5%;未达到90%的,扣减该院系校内津贴的8%。该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全部交清的,返回所扣津贴,否则冲减学生欠费后,余下部分返回,待本学年度学费全部交清,返回所扣津贴。

第二十一条  新学年开学2个月以内,学杂费收费率达到95%(含95%)以上,学校按实缴学费(不含住宿费下同)的1%标准奖励给各院系;收费率达到98%(含98%)以上,学校按实缴学费的1.5%标准奖励给各院系。未在新学年开学2个月以内达到上述收费率的,不予奖励。学校奖励资金中的60%作为责任人员的奖金发放至个人,20%作为学费催缴经费,20%作为学生活动经费,个人所得奖金须按规定由个人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因未能履行收费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收费工作或造成学费无法收回的或导致有关部门和院系被处罚的,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 并视情节轻重扣发 1-10个月校内津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其他临时性收费,从08年1月1日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或委托代收。计划财务处委托代收经费,学校按实际代收金额的2%给予手续费,委托代收经费应按时(该业务结束5个工作日内)上缴计划财务处,末按时缴交者,不得支付手续费,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手续费的支付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处理,手续费发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学生收费负全责,应严格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严禁不按规定收费,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严禁私购、印制票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没收其所得。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校内津贴。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学校批准,发生收费行为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有收费依据,但收费不开具由学校财务提供的统一收费票据的;

4、向学生强制服务收取各种服务费用的;

5、利用各种服务或权力搭车收费或强行推销服务产品的;

6、收费不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7、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收费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杜绝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对上述行为可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学校对举报属实者给予一定奖励,并为其保密;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有规章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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