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团体管理,促进和保障学生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不断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愿组成的业余群众性组织,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 学生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根本宗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倡导个性发展,拓展素质培育空间,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为建设文明校园做贡献。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须经院党委宣传部、团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正式审批的学生团体,属非法团体,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七条 学生成立学生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2.有规范的学生团体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规范的章程和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4.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学生团体章程及其管理制度
3.工作方案和活动计划书
4.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履历及学生证复印件
5.指导教师及业务指导部门的基本情况
6.主要负责人所在院系团总支签署意见
第九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学生团体名称和宗旨
2.学生团体性质和类别
3.学生团体活动方式和活动范围
4.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5.学生团体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学生团体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方式
7.学生团体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免
8.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
第十条 院团委根据发起人提供的有效材料,在一周之内就团体能否成立作出答复,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应当在批复的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学生团体,由发起人到院团学会填写《学生团体成立登记表》,履行正式申报手续。登记表一式三份,学生团体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各一份,自留一份;经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可以在批准之日起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团体不予成立:
1.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与本条例不符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团体组织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内参加团体人数未超过10人
6.属于院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三章 学生团体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联合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管理机构,大会由学院各学生团体的主要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联合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讨论本学期工作重点。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联合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团体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团体管理章程
5.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学院和系部主要负责干部和学院各学生团体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1.在院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2.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补考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重修
3.已在其他学生团体担任负责工作的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担任负责工作
第四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违反校纪校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团体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所属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团体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为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以在成员加入时收取少量会费,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元/人;会费的收取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除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财务应由该团体负责人之外的成员专门管理,使用经费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对于帐目混乱不清的学生团体,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同时停止开展一切团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团体的财产,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须及时向院团委报告,并向全体团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团体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违反学生团体章程规定和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或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登记,应当由该团体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 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指导部门和指导老师进行资格确认
3.协同指导部门对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
4.定期召开负责人会议,听取负责人活动情况汇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1.参加院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院内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邀请院外人员在院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3.以学生团体名义在院外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开展的全院性的活动必须体现学生团体宗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成员证原则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建立跨学校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
第三十九条 院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团体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团体及团体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团体和团体积极分子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内容丰富,队伍团结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期间有记录
4.与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紧密,指导老师积极参与团体活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团体,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1.活动范围、内容与团体性质、章程不符
2.成员涣散、内部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定期注册而未进行注册的
4.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缔团体资格:
1.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
2.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背弃团体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团体连续两学期未开展实质性活动的
第八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