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湘城院政[2005]12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做好我校学生受处分或处理后提出申诉的复查复议工作,保障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或处理的公平、公正性,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院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或处理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审议后作出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四)向申诉学生送达复查决定书。
第五条 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在校学生本人。
第六条 申诉时效为5个工作日,即受处分(处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5日内提出。受处分(处理)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七条 书面申诉应注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班级学号、所属院系专业、联系方式),申诉请求,申诉理由,申诉日期,本人签名。
第八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九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相关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条 申诉受理范围是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范围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不予受理或驳回。
对申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驳回申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开听证会、调查走访等方式复查申诉要求。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委员会可以召集申诉当事人各方公开进行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做好相关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并根据下列情形做出如下复查决定:
(一)学生处分或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需要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成员系某一申诉案件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存在利害关系,则对该案履行回避制度,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四条 复查决定是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另行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对于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向湖南省教育厅或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