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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最新修订)
2011-04-08 00:00  

湘城院学字〔20117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素质教育思想在学生评价实践中的贯彻和具体体现,是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发展的比较全面、规范、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推荐入党、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就业等所有评比和组织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分为思想品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身心素质、能力水平四个方面,均以分值量化。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系统而重要的工作,各院系在测评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操作时,院系可根据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但细则的基本原则和大项分值的设置不得与本条例相冲突。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院系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学生政治辅导员以及有关教师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做好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民主,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各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指导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成员4人、寝室长3人及普通同学2人共9人组成,具体负责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并公布成绩。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5个工作日内提出,院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予以复核并作出答复。院系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每学年开学后的第六周上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素质18分,专业文化素质60分,身心素质10分,能力水平12分。学生毕业时总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其各学年所得成绩的平均值。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素质 18

一、爱国爱党爱校,集体荣誉感强。(2分)

二、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有原则性和正义感。(1分)

三、思想进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与活动。本学年内政治学习与活动缺席扣0.2/次,直至扣完2分为止(2分)。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为人诚实,讲究公德。(1分)

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1分)

六、参加党校、团校学习并合格0.8分,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加0.2分。(1分)

七、个人文明素养高,宿舍文明建设有成效。(10分)

1.基本分(6分):

1)遵守劳动、卫生制度,有良好的劳动态度,能配合学校、班级、寝室其他同学搞好文明教室、文明寝室建设工作(2分);

2)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内务整齐,无不整理个人行李和内务现象(如不叠被子,不乱倒、乱扔、乱泼等)(2分);

3)在寝室内无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网线,赌博及烧大功率电器等违纪行为(2分)。

2.加分(最高4分):

1)一学年内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所在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0.5分,寝室长另加0.2分;

2)一学年内寝室被评为表扬寝室,所在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0.2分;

3)一学年内寝室两次被评为最佳寝室,所在寝室成员每人直接加满4分。

3.扣分(最高扣满10分为止)

1)未叠被子扣0.5/次;

2)睡懒觉,门前“三包”差,乱倒、乱扔、乱泼,走廊上乱摆放电脑箱、自行车、鞋架、卫生工具等,扣 1/次;

3)劳卫大检查中未搞、私自换锁或自锁的寝室,扣2/次;

4热得快、晚归的、男女串寝、乱张贴广告、端饭入寝、有不明来历的家具等扣3/次;

5)有电热杯、电热壶、电炉、取暖器、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洗衣机、复印机等大功率电器,有餐具,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网线、偷电等,私拆家具,养宠物,上课自习时间在寝室打牌赌博、玩麻将等,晚寝缺席的扣5/次;

6)检查中正在使用热得快,在寝室弄饭菜,在寝室经商,在三大检查中态度恶劣、拒检的扣5/次;

7)留宿异性、外宿的扣10/次。

第十三条 专业文化素质 60

一、专业思想和学习目的明确。(1分)

二、各科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55分)

班级总分排名情况

5%

6-15%

16-30%

31-70%

71-90%

91-100%

得分

55

53

48

42

38

35

三、英语、计算机统考通过规定的相应级别。(2分)

本学年本科生英语过四级得0.8分,过六级再加0.2分;专科生和音体美专业学生英语过三级得0.8分,过四级再加0.2分;计算机统考通过规定的相应级别得1分。

四、选修人文、公共艺术类课程并合格。(2分)

本学年选修人文、公共艺术类课程并合格1门、2门(含以上)分别加12分。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 10

一、体育成绩达标。(3分)

本学年达标者得3分,没达标或没有进行达标测试者计1分。

二、积极参加体育运动会。(3分)

本学年报名参加体育比赛者得2分,在学校获名次者得3分,其他计1分。

三、乐观大度,心理健康,人际关系良好,无不良习惯与嗜好。(2分)积极参加心理健康协会或其它社团组织与活动,团队意识强。(2分)

第十五条 能力水平 12

一、获得省、市级以上各类奖励或成果。(3分)

1.本学年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加3分。

2.本学年参加省市以上各类学习、科研论文竞赛、科技竞赛或专业作品竞赛、社会实践并获奖,市级加0.5-1,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3.本学年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或专业作品,学术论文每篇2分,其它每篇1分。

此项最高分3分。

二、获得校、院系级各类奖励或成果。(2分)

1.本学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加1分。

2.参加学校、院系学习竞赛、科技竞赛或专业作品竞赛和社会实践并获奖,校级一、二、三等奖每人每次分别加10.80.5,其它奖项加0.3分。院系级一、二、三等奖每人每次分别加0.50.40.3,其它奖项加0.2分。

3.在本校、院系论文及专业作品类比赛中获奖,校级一、二、三等奖每人每次分别加10.80.5,其它奖项加0.3分。院系级一、二、三等奖每人每次分别加0.50.40.3,其它奖项加0.2分。

4.本学年参与企业策划、作品设计、软件开发并被企业认可,得1分。

此项最高分2分。

三、获得各类技能证书。(4分)

参加本学年国家统一组织的、学校组织的各类资格证书(如心理咨询师证、会计证、驾驶证、程序员证、导游证、律师证、朋辈心理辅导员结业证等)考试并合格,每证1分。此项最高分4分。

四、担任校、系、班学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业绩突出。(2分)

本学年担任校、院系、班学生干部或社团干部,所负责的工作成效卓著,受到校、院系级以上的认可,可酌情加1-2分,校级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会、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加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认定,院系学生干部加分由院系学工办审核认定。兼职者不得重复加分。

五、校系大型活动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校报编辑记者、播音员、校卫队礼仪队国旗班成员、寝室长、楼栋长,工作业绩突出。(1分)

校、院系大型活动的主要策划者、校报编辑记者、播音员、校卫队礼仪队国旗班成员、楼栋长、寝室长,工作业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心理干部、优秀心理会员、优秀宿管干部、优秀栋长、优秀楼长、优秀寝室长等,此项最高分1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从总分中扣分:

一、受学校、院系通报批评扣2分。

二、违纪处分 5-15

警告处分扣5分,严重警告扣8分,记过处分扣12分,留校察看处分15分。

三、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重修 2-16

本学年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重修门数每门扣2分,其它依此类推,8门及其以上的扣16分。

四、旷课、升旗仪式、班团活动缺席 1-12

本学年中旷课1课时扣1分、升旗仪式缺席1次扣1分、班团活动缺席1次扣2分,迟到、早退1次扣0.5分。扣完12分为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处

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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