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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学生到江河湖塘游泳的通知
2010-05-18 00:00
关于重申严禁学生到江河湖塘游泳的通知 各院系、班: 我校2009年夏季先后有两名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溺水身亡:城市建设系一旁听生与同班其他七位同学违反校纪校规擅自到梓山湖下湖游泳,导致该旁听生不幸溺水身亡;数计系一名学生暑假期间在校外租房参加假期打工,与朋友一起到梓山湖下湖游泳,结果该生不幸溺水身亡。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给两名学生的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无法挽回的损失。惨痛的教训,也给我们敲响警钟。 为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严肃校纪校规,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杜绝溺水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游泳问题再次重申:严禁在校学生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到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违者将按学校有关文件(《学生手册》中《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十八条)给予严肃处理,并规定如下: 一、严禁学生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间到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洗澡;去正规游泳场馆游泳必须报院系学工办审批同意。 二、对于到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洗澡者,属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倡议者、组织者,从重处分。 三、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或三好学生到江、河、湖、塘游泳,取消所有荣誉、资格,党员按党纪处理。 请各位同学自重自爱,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杜绝戏水和私自游泳行为,互相监督,发现违禁行为,及时报告。学校要求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务必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定和通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调擅自游泳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各班级要将学校下发的通知张贴到相关张贴栏内,警示全体同学。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大对严禁学生私自下水游泳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一旦发现苗头及时制止、疏导,对不听劝阻者及时向上级反映,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违纪行为。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部(处) 20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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