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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
2011-09-13 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

湘城院学字﹝201121

 

各院系:

为进一步加强两个校区学生公寓、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避免财产、人身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生公寓当前实际状况,经学生工作例会讨论,学生工作处决定,对下列情况实行违纪追究:

1. 学习时间(见附注)玩电游、未经批准开展游乐活动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 将燃油摩托车停入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自带快餐或托人送快餐入学生公寓和寝室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5. 星期日至星期四23时以后、星期五星期六24时以后未经批准(因事因病请假按有关程序办理)未在寝室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附注:学习时间指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夏时制14:3017:30),晚上19:0021:00(夏时制 19:3021:30)。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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