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课外学分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湘城院教字﹝2011﹞08号
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学校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
第一条 凡在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省(部)级国家行政部门举办,经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或审批的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取得一定成绩者,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 校内课外学分活动的组织,必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并正式纳入培养计划后实施。学校各部门或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学生社团组织的与教学、科研有关的各项课外活动均可纳入学生课外学分管理范畴。
第三条 课外学分的审核及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因各类活动而获得的课外学分,由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结束后或每学期末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报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初审签章后报教务处;因其他情况而获得的课外学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在每年末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附佐证材料)初审签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实际得分记入学生成绩。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课外学分的录入、汇总、归档及应用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所修课外学分不参与每学年结束及毕业前的学籍异动记分。
第二章 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
第六条 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
1.在校内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经选定参加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5学分。在学校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1.5、1.0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如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等)的选定参赛者,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省级给予1.0学分,国家级给予2.0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3.0、2.0学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0、5.0、4.0学分。
3.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获第一名、第二名者与一等奖等同,获第三名至第五名者与二等奖等同,获第六名至八名者与三等奖等同。
第七条 发明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0、3.0、4.0学分。
第八条 发表学术论文。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般期刊第一作者每篇给予2.0学分,第二作者每篇给予1.5学分,第三作者每篇给予1.0学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每篇给予4.0学分,第二作者每篇给予3.0学分,第三作者每篇给予2.0学分;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征文,论文被录入论文集者,第一作者每篇论文给予1.0学分,第二、三作者每篇论文给予0.5学分。
第九条 发表宣传作品。在校报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0.2~0.5学分;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0.5~1.0学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1.0~3.0学分。
第十条 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及以上者给予2.0学分,获得程序员证书及以上者,给予2.0~5.0学分。
第十一条 外语考试。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通过六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雅思考试成绩达5.0,获2.0学分,成绩达5.5,获2.5学分。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考核。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初级证书、中级证书、驾驶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二甲及其以上证书等)者,给予2.0学分,取得普通话二乙证书者,给予1.0学分。
第十三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学生参与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且已结题,每个参与者给予1.0学分,主持人给予2.0学分;学生参与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且已结题,每个参与者给予2.0学分,主持人给予4.0学分。
第十四条 文化艺术活动。经所在院系选定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读书活动、征文活动、文艺演出、美术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普通话比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校级每人给予0.5学分,在学校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1.5、1.0学分;经学校选定参加由省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读书活动、征文活动、文艺演出、美术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普通话比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省级每人给予1.0学分,国家级每人给予2.0学分;在省里获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3.0、2.0学分,获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0、5.0、4.0学分。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活动
1.经所在院系选定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等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获竞赛前六名者,分别给予2.0、1.5、1.5、1.0、1.0、0.5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2.0、1.5、1.0学分。
2.凡由学校选定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中获竞赛前八名者,分别给予4.0、3.5、3.5、3.0、3.0、2.5、2.5、2.0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4.0、3.0、2.0学分。
第十六条 各类培训班。参加各类培训班32课时或一周记1.0学分,由教务处凭培训证书核记学分。
第十七条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经选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完成任务者给予1.0学分;获学校表彰或奖励者,给予2.0学分;获省级表彰或奖励者给予3.0学分。参加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交社会实践论文经审核合格者,给予0.5学分,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获院系级一、二、三等奖者给予2.0、1.5、1.0学分,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给予3.0、2.0、1.0学分。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经选定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完成规定任务者,给予0.5学分;获学校表彰或奖励者,给予1.0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工作。经聘请担任学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工作一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由校团委、学工部鉴定给予1.0学分。
第二十条 课外阅读。学生自修思想文化素质的教育读本,各院系根据提交的读书笔记情况,核记1.0~2.0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同一竞赛(活动)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活动)只取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条例精神,由活动组织单位申报,经教务处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外学分可以代替相应的课程(含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从2007级本科学生起开始执行;具体条款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教务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