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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关于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 奖励办法与措施
2012-05-18 00:00  

湘城院发[2009]106

湖南城市学院关于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

奖励办法与措施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精神,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激励在校大学生(含高校应届毕业生)投笔从戎,献身国防事业,经学校研究,制定我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

一、凡我校正式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不含成教生、自考生),均为奖励对象。

二、在学校报名或在生源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入伍的学生,凭入伍通知书,由武装部造册、专人负责至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三、退出现役后,可由本人申请,一年之内恢复学籍,继续就读。

四、对应征入伍的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武装部专人负责指导填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待部队新兵集训,取得军籍后,协同各部门落实到位。

五、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学分修满的情况下,且在校期间表现优异,无违法乱纪行为,根据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进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六、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继续求学的,学习期间,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奖学金、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毕业时,优先推荐面试单位。

七、应征入伍的学生退伍回校后,如果本人有意向,按照学校规定,本科生在大三前、专科生在大二前,可调整专业,继续就读。

八、应届毕业生入伍前已签订就业协议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负责同用人单位协商,不追究违约责任。最终未能入伍,又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的,由学校负责协助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九、以上相关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有相悖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准,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武装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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