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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2012-11-02 00:00  

湖南城市学院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湘城院学字〔2010〕22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全校学生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形成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实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同时发挥先进典型在学风校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学校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年级以上的本(专)科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评选原则

1.学业成绩首选原则

2.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原则

3.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能力匹配原则

4.榜样性原则

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评选条件 

    1.积极进取,文明向上,精神面貌和思想品德好。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异。学年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获得一等奖学金

3.选修了两门或以上人文艺术类课程并合格。

    4.文科专业类学生要求掌握基础的科普知识;理工科专业类学生要求阅读了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学名著。以上情况在评选时以问卷、笔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测评。

5.积极参加班级或院校级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和心理健康。

6.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无违法乱纪行为。

7.同等条件下,有学习、科研、科技、创新或比赛等成果者优先。

四、评选程序

1.年度按届次分层级

把“学习标兵评选”作为一项年度性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一年一届,于每年12月评选;分院系级和校级两个层次评选,校级层次学习标兵在院系级层次基础上产生。

2.院系推荐或学生个人自荐

院系应积极动员和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参加评选;学生个人对照评选条件,可自行向院系递交申请材料。

3.院系初评

院系对申报参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参评学生进行公开陈述或演讲,对参评学生以问卷、笔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测试测评,经综合评审确定院系级学习标兵;再根据本院系学生人数从中推荐2-4名参加学校学习标兵的评审。

4.学校评审

成立湖南城市学院学习标兵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宣传部、组织部、团委、科技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生工作处组织对参评校级学习标兵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校级学习标兵候选人。

5.公示

将校级学习标兵候选人名单和事迹材料在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师生评议,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6.公示后,确定校级学习标兵名单,学校审批并发文。

五、表彰方式

授予学习标兵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获奖证书,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广泛宣传“学习标兵”先进事迹,举行学习标兵先进事迹报告会,形成全校学生积极学习、奋发向上的良好风尚。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年六月

申报表见学生处网页——下载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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