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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2-11-02 00:00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湘城院政[2005]9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是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学生学习与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本文件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湖南城市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二级院、系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学生工作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心理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全部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湖南城市学院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教务部门、招生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一年内能治愈的,经二级院、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按当年新生报到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开课前两天为报到、注册时间),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到各二级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报到时不能注册者,应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三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或5年。

第十三条  专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超过5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不超过6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不超过7年。

第三节  考勤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5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请病假(应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报学生政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先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政治辅导员审核,再报各二级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先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再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两周以上的,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请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存二级院、系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二级院、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包括笔试、口试、机试、闭卷、开卷等方式。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在教学大纲中作出明确规定。

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试课程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军训、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记载。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为获更好的成绩,可以对已合格的考试课程重考。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学校允许学生多次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好成绩记载。实践课程不及格者,直接进入重修。

第十八条  对免修与免听的规定:

学生对某门课程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掌握其内容,并有实绩证明,由本人申请,经过必要的考核程序,经教务处审定,可以免修,并直接获得学分;或者由于有某种特殊原因确定不能修读,二级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定,可以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课不得免修;体育课原则上不得免修。学生选定课程及相应的任课教师后,经过一定程序认定,有能力的学生可以免听,但免听学生必须完成该课程作业和实验,参加该课程测试和考试,其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才被认定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二级院、系申请,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者需向相关二级院、系教务办申请,由教务处安排该课程的考试。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须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考试违纪作弊及具体处理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疗部门或学校指定医院查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改变招生层次、类别及音乐、体育、美术等特定学科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二级院、系,教务处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并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一次,办理时间为开学第一周。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开学前两周至开学后一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在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我校学生要求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院、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出;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转学需提交的材料有: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原始录取表、转出校同意转出函、拟转入校同意转入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及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二级院、系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二级院、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有效;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不办理助学贷款;

(四)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学校推荐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并保留学籍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二级院、系,经所在二级院、系和学校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二级院、系、教务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周向二级院、系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二级院、系、教务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级未招生,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七节  退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二级院、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死亡、开除学籍的一般参照退学形式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具体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如实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具体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辅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内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学生通过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学生对涉及有关自已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派代表向学校再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聚众喧哗或闹事,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学校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爱惜并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提出包涵有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或者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或其它犯罪活动(详见《湖南城市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手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测评(具体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成绩优秀,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个人或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具体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学校视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议和校长或主管校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对学生作出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在无法送达本人的情况下,可以公示5个工作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由学校纪委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校团委干部、学生会干部、相关院、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主管部门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接受本校成人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原管理条例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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