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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2012-11-02 00:00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湘城院政〔2005〕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增强学生纪律观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应我院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及成教部在校脱产学习学生。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以上处分文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的档案,并由二级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二级院系党总支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为其做出新的现实表现鉴定,该鉴定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原处分文件不得取出。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改正错误者;

(2)有立功表现者。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1)重犯或屡犯,同时违反本条款两项以上者;

(2)对检举人实施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3)违纪群体中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或主要骨干分子。

第五条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下同)记过以下(含记过,下同)处分者,除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的评定视情节降低等级或取消评选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参加评优,所享受的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全部扣发。受处分的学生,按《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扣除测评分。

第六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1.处分权限:

(1)二级院系布置、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纪事件,由二级院系查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学生工作处布置、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纪事件、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请校长办会议讨论批准。

(3)教务处布置、组织的教学检查,考场纪律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纪事件,由教务处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请校长会议讨论批准。处分决定送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备案。

2.处分报批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院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定。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组织非法集会或游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者,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予刑事处分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期执行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或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3)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被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处以罚款者,如所犯错误符合学院有关处分规定,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成立非法组织;

(2)聚众起哄,挑起政治性事端;

(3)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学校机关、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它要害部门;

(4)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5)利用各种手段举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演讲、沙龙等活动。

第十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作如下处理:

(1)凡阅读、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案的,按本条(1)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结伙作案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有偷窃事实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次偷盗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参与分赃、销赃者,参照本条(1)、(2)、(3)款处理;

(7)作案后未造成恶劣影响,且有自首情节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认定,可从轻处分;  (8)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级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伪造、涂改证件或档案及他人签名等文书材料、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及持有两个(包括两个)以上学生证(卡)谋取不当利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私藏及提供凶器者,作如下处理:

(1)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侮辱他人人格,挑起事端者,与动手打人者同等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器械打人,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殴打教师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宿舍管理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雇请他人打人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10)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11)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务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十四条  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区分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赌博,情节较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宿舍区内饮酒,或上课、自习时间在饮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价值在300~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故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私自到江河、池塘等非正规游泳场馆游泳。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生意外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宣传、组织、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或非法传销,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公共秩序或校园环境管理者,分别处理如下:

(1)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具有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团体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活动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组织或参与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集体签名等,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非法出版散发未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宿舍区和教学区违章使用(包括电炉、取暖器、电饭煲、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等)电热设备或在宿舍及教学楼内乱拉电线、安装插座、灯头,除赔偿有关损失或恢复原状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等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犯下列经常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阅读、观看、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刊、淫秽录像、淫秽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3)参与或介绍色情服务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从事卖淫、嫖娼等活动以及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吸毒、贩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给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请假彻夜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已由学校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却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拒绝搬回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蓄意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处理如下:

(1)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团体会费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者,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按偷窃公共财物论处;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泄露学院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机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除没收其经营的物品和所得款项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院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未经允许擅自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根据其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参与金融诈骗,骗取他人及国家集体财产,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处理的各类违纪事件中,学生知情不报、包庇隐瞒事实真象或为他人作假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本条例与其他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二级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或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生效。

学生如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违纪事件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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